CTC秦皇島公司員工考勤管理辦法
員工考勤管理辦法
(2016年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使員工的身心得到調整和休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中國建材檢驗認證集團秦皇島有限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
第二章 工作時間及考勤
第三條 公司員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星期一至星期五為工作日,作息時間由公司統一規定和調整。星期六和星期日為公休日。
第四條 考勤內容包括:出勤、公出、病假、事假、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產假、曠工、遲到、早退等。
第五條 員工均享受國家規定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休假。
一、員工每周享受2個公休日。
二、員工享受國家法定節假日。 放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執行國家有關部門放假通知,予以調休安排。
第六條 無特殊原因,不延長工作日工作時間。確因工作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須在員工身體健康許可的情況下,征得員工本人同意。
第七條 無特殊原因,不安排員工在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加班工作。確因工作需要安排加班的,由員工本人或所在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公司主管領導審核批準,報公司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員工工作時間或安排員工加班不受第六條、第七條規定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危及員工等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科研與生產設備、交通運輸工具、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科研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完成國家緊急任務或完成上級部門下達計劃外任務,必須延長工作時間或安排加班的;
四、必須利用工余時間、公休日或法定節假日的停產間隙進行儀器設備檢修、保養的。
第九條 員工獲準延長工作時間或公休日加班,所在部門應當安排員工補休。
第十條 員工在規定的工作時間內(包括獲準延長工作時間或加班),必須從事本崗位工作或負責人委派的其他公務事項。無特殊理由員工必須保證出勤,堅守崗位;因故不能出勤,必須履行相應請假手續,不得遲到、早退和曠工。
第三章 事假
第十一條 員工遇有必須占用工作時間脫離工作崗位、由本人處理的個人急迫事項,可以申請事假。
第十二條 員工申請事假,必須提交書面申請,說明請假事由并提出請假時間;必要時,應當提供請假事由的證明材料。假期期滿仍不能恢復崗位工作時,應按上款要求辦理續假手續。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脫離工作崗位前辦理請假手續和假期期滿前辦理續假手續,應當以充足的事由證明,及時辦理補假手續。
第十三條 是否準予事假和核準事假天數,均應從嚴審批。事假審批權限為:
一、假期半天以內,由部門負責人審批;
二、假期(續假應與原假期合并計算,下同)半天以上由公司領導審批;
三、公司中層副職以上人員申請事假,均由公司領導審批。
第十四條 員工事假期間工資參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計算。
第十五條 員工一年內事假累計超過7天,該年度考核結果不得為“優秀”,同時應酌情扣發其年終獎。
第四章 病假
第十六條 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就醫并取得本市甲類醫院、定點醫療機構的病休書面證明的,可以申請病假。急診假不限醫院,但假期限急診當天。單位要求員工提供醫院處方、收費單據或相關檢查(化驗)材料時,員工須提供。如員工只提供病休證明,未提供病休期間醫院處方、收費單據或相關檢查(化驗)材料時,視為曠工。病假假期包括期間公休日、法定節假日。
第十七條 員工因傷病需脫離工作崗位就診,應向部門領導和公司主管領導書面申請就診假。取得病休證明的,就診假并入病假處理。
第十八條 病假管理實行醫療期制度。醫療期是指員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第十九條 根據員工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公司的工作年限,醫療期規定如下:
一、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在本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在本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上的為6個月;
三、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本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
四、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本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
五、在本公司工作年限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
六、在本公司工作年限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
七、在本公司工作年限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醫療期3個月的按6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6個月的按12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9個月的按15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12個月的按18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18個月的按24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24個月的按30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第二十條 員工病假期間停發獎金,按照不低于秦皇島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的80%發放病假工資。國家法律、法規變更時,按其有關規定執行。員工工傷假及待遇,按國家及秦皇島市的相關法規執行。
第五章 探親假
第二十一條 員工在本公司工作滿一年,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等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國家規定的探望配偶的探親假待遇;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等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國家規定的探望父母探親假待遇。
第二十二條 以下情況員工不享受相應探親假待遇:
一、員工與父親或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日團聚的;
二、女員工探親到配偶或父母所在地生育,在休滿規定產假后,與配偶或父母團聚滿探親假規定相應天數的;
三、員工派駐配偶或父母一方居住地工作的。
第二十三條 探親假假期:
一、未婚員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20天。如因工作需要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員工自愿兩年探親一次,可兩年給假一次,假期45天。
二、已婚員工探望配偶,每年給予探親假一次,假期30天。
三、已婚員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給假一次,四年中任何一年均可,假期20天。員工的父親或母親和員工配偶同居一地,員工在探望配偶時即可同時探望父親或母親的,不重復享受探親假。員工探親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員工探親往返途中,遇有意外事故造成交通中斷而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崗位的,在持有當地交通機關證明并向單位負責人申請后,超假日期可作為探親路程假期處理。探親假假期和路程假假期均包括期間的周休息日在內。
第二十四條 員工按規定享受探親假,由本人提出申請,填寫請假單,經所在部門同意后報主管領導批準方能執行。部門負責人探親,須同時征得公司領導同意。
第二十五條 員工探親假期間,享受基本工資,停發獎金;路程假按事假處理。
第二十六條 員工探望配偶和未婚員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火車硬座),由所在單位負擔,據實報銷。已婚員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火車硬座),在勞動合同約定的本人月工資30%以內的部分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第六章 喪假
第二十七條 員工直系親屬(配偶、父母、子女)亡故,給喪假3天;亡故者如在外埠需要員工前往料理喪事的,根據實際需要另外給予路程假。女員工的公婆亡故或男員工的岳父母亡故,本人提出公司領導批準,可酌情給予1~3天喪假;如赴外埠料理喪事,根據需要給予路程假。喪假及其批準的路程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在內。
第二十八條 喪假須由員工所在部門核準。脫離工作崗位前,必須書面報告本部門負責人,經主管領導同意,以免影響工作。
第二十九條 員工喪假按照全勤計算;路程假按事假處理。
第七章 婚假、產假、計劃生育假
第三十條 員工結婚憑合法憑證由公司人事部門核準給予婚假18天,并填寫請假單。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榧侔ㄆ陂g公休日和法定假在內。
第三十一條 員工到外埠結婚,除婚假和員工本人可利用的補休假期外,同時享受探親假的必須辦理探親假手續;另外必須增加的脫離崗位天數,應當辦理事假手續。
第三十二條 員工婚假按照全勤計算;結婚路程假按事假處理。
第三十三條 懷孕女員工在工作時間到工作所在地市(區)個人選定的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產前檢查,享受正常的出勤待遇。懷孕女員工離崗進行產前檢查,應當告知本部門負責人,超過半天的要填請假條,綜合管理部備案。
第三十四條 女員工產假規定如下:
一、女員工產假為98天,另外給予延長產假60天, 并給予男方護理假15天。
二、女員工懷孕不滿4個月自然流產或因特殊原因終止懷孕,給予15~30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給予42天產假。
產假(包括延長產假,下同)均包括公休日、法定節假日在內。
第三十五條 女員工產假期間按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發放產假工資。繳納生育保險的,按生育保險有關規定執行。男員工護理假期間停發獎金。
第三十六條 女員工哺乳本人一周歲以內嬰兒,女員工每個工作日給假一小時。在規定的哺乳時間內,女員工享有正常出勤待遇。
第三十七條 生育女員工和需要護理假的男員工應及時辦理產假請假手續,報綜合管理部備案。
第三十八條 對計劃生育受術者,按規定給予節育假;接受絕育手術確需其配偶護理的,其配偶享受7天護理假。上述假視為全勤。
第八章 帶薪年假
第三十九條 員工連續工作滿一年,從下年起按照以下規定享受帶薪年假:
一、累計工作已滿1年未滿10年的,每年給予帶薪年假5天;
二、累計工作已滿10年未滿20年的,每年給予帶薪年假10天;
三、累計工作已滿20年的,每年給予帶薪年假15天。
四、新員工且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當年度休假天數,按照當年剩余日歷數折算確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五、帶薪年假不包括期間的國家法定公休日、節假日在內。
第四十條 帶薪年假的使用
一、帶薪年假原則上當年一次使用,特殊情況需分次使用的,由公司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不跨年度安排。
二、公司鼓勵員工休帶薪年假,確因工作需要無法安排年休假的,需公司領導批準,報人力資源部門備案。
第四十一條 在規定的年休假期間,員工的工資待遇與在崗期間相同。
第四十二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二、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三、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四十三條 員工帶薪年休假,須提前15日提出書面用假申請,公司統籌協調后確定休假時間。
第四十四條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員工帶薪年休假的,經員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員工休帶薪年休假。對員工應休未休的帶薪年假天數,經公司批準剩余天數可轉入下年累計。
第九章 遲到、早退、曠工
第四十五條 員工無故未能于規定上班時間到達工作崗位為遲到。員工無故于規定下班時間前脫離工作崗位,為早退。遲到、早退最多時限為30分鐘,超過30分鐘一并視為曠工。員工遲到早退應予以批評教育,屢教不改的給予處罰。當月累計遲到早退每滿5次,按曠工一天計算。
第四十六條 員工在工作日發生以下情形視為曠工:
一、未請假或請假未獲批準擅自脫離工作崗位和不出勤的時間;
二、準假期滿未辦補假手續或補假未獲批準未到工作崗位出勤的時間;
三、偽造理由或證明材料騙取各種假期的未出勤時間;
四、上班時間內從事私人事務的時間;
五、因公出差無故延期返回的時間;
六、以出差名義辦私事的時間;
七、不服從工作分配,從應到崗日期至實際到崗日期之間的時間;
八、因打架斗毆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未出勤時間。
九、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申請,在未滿規定的提前通知期內擅自離崗的時間。
第四十七條 曠工時間的計算
曠工時間以小時計算,不滿1小時按1小時計算,曠工3小時以半個工作日計算,曠工6小時以1個工作日計算。連續曠工包括其間所遇的周休息日等公休假日和法定節假日在內。
第四十八條 員工曠工視情節作如下處理:
一、曠工1次,按1日折算扣發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
二、月累計曠工1天,扣發勞動合同約定月工資標準的10% ;
三、月累計曠工2天以上4天以內,每天扣發勞動合同約定月工資標準的20%;